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改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3]8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0
实施时间: 2003-5-20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改制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申办程序应按照本办法第八项中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申办程序应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经劳[2003]23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 豫地税函[2005] 2005/4/26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 晋劳社厅[2007] 2007/4/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关于国有大 津劳局[2004]33 2004/2/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鸡西等四个矿业集团改制土地资产转 黑财综[2009]13 2009/12/2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冀经贸企改[200 2003/7/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 2006/8/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 京国税流[2000] 20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