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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2]5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0
实施时间: 2002-7-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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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省局以黑地税发[2002]45号文件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经贸委等13部门收取的中标设备费等15种收费(详见附表)己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单位已是纳税义务人。为确保国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特通知如下:
  一、督办税务登记。请各地、市、县局组织力量,积极与有关部门核对,采取可行措施,把收费单位底数查清,做好宣传辅导,督促收费单位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主动申报纳税。
  二、建立税务档案。清理出的收费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档案,纳入日常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三、统一发票种类。收费单位按规定暂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主管地税机关要保证发票供应,对使用其它票种、票证的要及时纠正。
  四、加强税务监管。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收费单位的纳税意识相对淡漠,税务机关对这些单位管理也相对弱化,造成税务管理上的特区。因此,各级地税局要把这些收费单位纳入税务管理的重点,所得税汇算、税务稽查、发票管理,“双漏”户清理等都要加大监管力度,管住管好,挖掘新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五、注重跟踪管理。近期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还将陆续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名单,请各市、地、县局主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联系,跟踪管理到位。
  附件:15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项目明细表  
  部门          收费名称
  经贸部门       中标设备服务费
  农业部门       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水费
  气象部门       气象有偿服务费
  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新闻出版部门     版权代理服务费
  教育部门       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
  司法部门       公证费、律师服务费
  乡镇法律服务所    法律服务费
  劳动保障部门     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人事部门       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费
  民政部门       收养服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条形码服务费
  地震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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