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流[2003]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
实施时间: 2003-1-22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4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近期,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2]27号),现就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对列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且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各地税分局不发售发票;未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按其适用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取的按第一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应具以下资料备查:
  1、市物价局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2、收费项目已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证明性资料(如:收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缴款书或票款分离方式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等)。
  三、对由经营性收费重新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且已按照《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有关涉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36号)第三条规定征免营业税的项目,已征或未征税款不作退、补。已领购的发票,由主管地税分局负责缴销,凭《发票缴销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综[2003]89号 2004/1/1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财综[2011]20号 2011/4/16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9/11/6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事 琼财非税[2007] 2007/10/2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粤价[2010]282号 2010/12/8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税[2015]20号 2015/1/2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浙政发[2009]48 2009/8/1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政部公告2014 2014/10/29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哈政发[2010]8号 2010/6/1
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58 199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