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征[2002]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5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含开业、变更、补换)时,应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其复印件,填写《“三改”企业(下岗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申请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无误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税务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局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单位务于2002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 沪财预[2007]93 2007/12/1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毕业 京财综[2005]17 2005/11/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渝国税发[2003] 2003/3/7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 沈国税发[2003] 2003/1/1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市财发[2003]29 2003/5/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 2007/11/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 黑国税发[2003] 2003/4/15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保障厅转发 南银发[2004]95 2004/6/8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 国税函[2006]23 2006/3/2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青国税函[2004] 200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