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2]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1
实施时间: 2002-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1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1]81号文件转发)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2]18号文件转发)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经济性质、规模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对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农业厅关于2002年饲料产品免征增 鄂国税发[2002] 2002/7/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 天津国家税务局 2016/5/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所属市级 鲁国税函[2005] 2005/5/16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 沈国税发[2004] 2004/1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 京国税函[2007] 2007/2/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紧急通知 青国税函[2004] 2004/4/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 2004/12/2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8] 2008/6/19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20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