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字[2000]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2-18
实施时间: 2000-2-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地税[1998]317号)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微机打印专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每份0.45元(每份3联、规格240×140mm)。
  二、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收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黔国税函[2007] 2007/7/1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 浙嘉地税征[200 2008/9/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城镇 宁价费发[2003] 2003/6/1
厦门市地方税务关于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 厦地税函[2005] 2005/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皖国税函[2001] 2001/6/2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地方铁路专用发票的通知 鲁地税函[2010] 2010/2/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 甘地税征[2001] 2001/4/5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冀价行费[2006] 2006/9/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 京发改[2009]23 2009/11/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 鲁地税发[2001] 20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