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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流[2002]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8
实施时间: 2002-5-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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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随着我市技术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现行技术市场管理和税收征管的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规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减免税审批程序,并配合科学技术部统一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在我市的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须按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八种合同文本)格式逐项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涉及技术合同为外文合同的,需经国家正式承认的、有翻译资格的翻译单位将技术合同主要条款译成中文,并附原外文合同;或提供双方正式签字的中外文技术合同文本复印件,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二)由市科委与市地税局按照《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精神,共同审核认定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由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合同给予登记,并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出具“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登记表及认定登记证明上加盖“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中央驻津、市属及民营科技企业等科研单位的认定名单逐年下发;高等院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及其投资兴办的所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认定名单已下发(津科发市字[1999]第288号)。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由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出具上述证明后,由市科委审核,并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登记表及认定登记证明上加盖“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登记章号01)”后生效。
  涉外技术合同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登记。
  (三)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下述资料:1.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三份);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加盖公章的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单。
  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市科委与市地税局共同认定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发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按项目向主管地税分局提交减免税书面申请,并附下述资料:1.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及相关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统一印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原件);3.《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登记表》;4.加盖公章的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单。
  (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而取得收入,其营业税的征免,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的规定办理。
  (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经市科委审核盖章后,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交减免税书面申请及本条第(一)款中所述资料(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批后,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审批。
  四、各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各地税分局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核,把好减免税审批关,不得越级审批,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中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文件,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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