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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夜景灯光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02]1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5-28
实施时间: 2002-6-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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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容委、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决定取消由市容委收取的夜景灯光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6月1日起,停止收取夜景灯光建设基金。
  二、夜景灯光建设基金取消后,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72号),到各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同时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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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 国办发[1995]57 199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