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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02]1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4-24
实施时间: 2002-5-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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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市财政局、市建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筒称墙改办)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应交金额的30%缴纳墙改基金。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发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墙改办负责办理市内六区及市管建设项目的墙改基金缴纳手续,其他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港保税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墙改基金缴纳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墙改办(或区、县墙改办)交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填写墙改基金缴款表,领取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墙改基金后,凭加盖墙改办墙改基金核定章的墙改专项基金交款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未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含五万平方米),一次缴清墙改专项基金;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可分期缴纳,在最末期工程开工前应全部缴齐。
  第八条 除市内六区以外,按照市、区县两级共同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墙改办收缴的每项建筑工程的墙改基金,60%上缴市财政,40%上缴区县财政。
  各区县墙改办按照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向市墙改办提交下年度管理费用的资金使用预算,报市墙改办核准并经市财政局审批。年终剩余的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上交市财政。
  第九条 各区县墙改办每月初,将上月墙改基金收支情况以月报形式上报市墙改办,并附墙改基金收缴明细。市墙改办将根据各区县财务报表,不定期检查各区县预算执行情况和收缴情况,对超范围使用和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区、县收取的墙改基金,应于2002年6月30日之前足额上缴市墙改办,由市墙改办汇交市财政。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建设工程,由市墙改办和天津市建设市场执法监察大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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