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01]13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12-31
实施时间: 2002-1-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4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涉农、涉企和涉民负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严格审核,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公安部门5项:
  1、计算机办理户口迁入;
  2、计算机办理出生;
  3、计算机办理分户、并户;
  4、计算机办理死亡注销;
  5、计算机办理变更、更证。上述收费项目具体内容见附表1(略)。
  (二)降低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公安部门2项:
  (1)户口迁移证;
  (2)居民户口簿。
  2、农机部门1项:农机驾驶员初训费。
  3、税务部门1项:税务登记证。上述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2(略)。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确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确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省以下地方政府和其它各部门均无权确立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停止征收。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造成社会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25日起执行。凡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税[2015]22号 2015/1/27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 川财综[2008]68 2009/1/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 渝财综[2001]41 2001/3/26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0001/1/1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财综[2011]20号 2011/4/16
金华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暂停 金市财综[2009] 2009/2/6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24 1992/6/2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 沪财预[2007]36 2007/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4年上海市行政事 2005/1/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 [1992]价费字17 199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