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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2]4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10
实施时间: 2002-2-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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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2001年我省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国税局要高度重视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成立出口退税清算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这次清算工作。
  二、对出口企业在2001年度办理的2000年度应退未退的退税额,以及2002年度准备申报办理退税部分,一定要认真负责地划分清楚,确保清算数据的准确性。对本年度已审核通过未退税额,要在清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三、清算办法
  (一)各市、地国税局要组织召开出口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清算动员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有关报表布置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按照退税机关的要求先自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上报税务机关复核确认,对出口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二)清算结束后,各市、地国税局要对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出口企业留存,一份经出口企业盖章后,由退税机关随同出口企业当年的退税资料归档留存。
  (三)在清算期内(清算期当年3月31日以前,下同)。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国税发[1999]6号附表7)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国税发[1999]6号文附表9),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据以下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具体要求是:
  1.外贸(工贸)企业(包括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特准退税等企业)填写附表7。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通过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2.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填写附表9。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按“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随同生产企业其他出口货物~并计算“免、抵、退”税额。凡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业又未能提供举证材料的,对已“免、抵、退”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关企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四)各市、地国税局在清算期办理的上年退(免)税款和《备案表》中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应单独审核、审批,单独统计,不得与清算期当年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混淆。我们将在适当时间进行抽查。若清算检查时发现特殊情况,立即与省局取得联系。
  各市、地国税局于4月10日前将当地清算书面报告及国家税务总局的附表l一2和《清算方法》的附表3—4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后,同时使用电子表格方式及纸介书面材料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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