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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2]2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4
实施时间: 2002-3-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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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三年内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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