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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房地[2002]9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4-2
实施时间: 2002-4-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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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政府、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以下简称专职干部)的管理。
  第三条 对专职干部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专职干部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是专职干部的聘用单位,负责专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聘
  第五条 招聘专职干部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六条 招聘专职干部由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辖居委会缺员情况向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用人需求,经区编制部门审核其编制后,由区政府人事部门编制招聘计划,向市人事局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拟招聘人员数;
  (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及考试考核办法。
  第九条 专职干部可招聘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也可聘用企事业下岗人员和其他人员。报考专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具有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精神,有一定的基层管理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岁;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原则上为长期居住在应聘居委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
  (六)符合招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居委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应聘的女同志。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居委会应优先聘用少数民族应聘人员。
  第十条 招聘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录[20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聘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十日内与所聘专职干部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经依法签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专职干部聘期应与居委会每届任期年限相一致。
  第十三条 对首次聘用的专职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 专职干部档案、人事关系在区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专职干部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居委会工作特点进行。
  第十六条 专职干部的聘职定级、辞职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专职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为:
  (一)居委会主任,参照执行四级职员(副科)的工资标准,副主任参照执行五级职员的工资标准;
  (二)从有工作经历人员中招聘的专职干部(不含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津人工[1994]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从军队转业干部中招聘的专职干部,其工资按照津人工[20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从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中招聘的专职干部,见习期(初期)工资及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职干部由副主任聘为主任的,其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四级职员工资标准;由主任改聘为副主任的,其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五级职员工资标准;
  (六)专职干部工资待遇的增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职干部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专职干部享受事业单位的福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专职干部为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的,其劳动人事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实行岗位聘用工资。标准为:居委会主任每月600元左右,副主任每月500元左右。今后每年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相应调整工资标准。其养老保险及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专职干部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定的聘用合同期满未履行续聘手续,所在居委会撤并,受聘人员退休、死亡,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经法定程序再次当选为居委会专职干部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手续应在公布选举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专职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首次聘用的专职干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在居委会选举中落选的;
  (二)专职干部年度考核不合格,由所在居委会按有关法定程序,罢免其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职务的;
  (三)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或患病经有效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按规定被招考或流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不属于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为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有关失业保险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职干部与所在街道办事处解除聘用关系后,进入人才市场自由择业或自谋职业。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订立、续订聘用合同,或者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的聘用合同无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受聘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受聘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受聘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聘用单位为受聘人员进行中长期培训、住房等提供资金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由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聘用单位支付适当的赔偿费。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与受聘专职干部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区级机关、街道办事处下派居委会工作具有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保留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身份,享受原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面向社会招聘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居委会工作满四年,且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因工作需要,需到区属部门机关工作的,可由区政府人事部门报请市人事局批准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对面向社会招聘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居委会工作满三年,且连续考核为合格等次或工作满二年连续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因工作需要,需到区属部门机关工作的,可由区政府人事部门报请市人事局批准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凡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条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须参加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后上岗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附:《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聘用合同书》
  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
  受聘人员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人事局制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性别:___民族:___
  出生年月:______参加工作年月:___学历:___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________________
  何时获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岗位工作(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三、工资的标准、具体支付办法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家、产假等各种休息休假。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社会保险金的缴纳,由甲方负责办理。
  二、乙方在各种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
  (二)甲方被依法宣告撤并的;
  (三)乙方退休、死亡的;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聘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九条 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经法定程序再次当选的,可续签。续签手续应在公布选举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办理。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在居委会选举中落选的;
  (二)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由所在居委会罢免其职务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其他应当解除本合同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乙方因工负伤或者患病经有效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乙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按规定被招考或流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一条 终止、解除本合同证明
  终止、解除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第十二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违约金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条款及未尽事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续签合同
  经法定程序再次当选的,续签本合同。
  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变更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出如下变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人表人:
  (签字或盖章)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填写说明:
  1.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2.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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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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