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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2]7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4
实施时间: 2002-4-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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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黑龙江省邮政局及其所属汇总纳税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全省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总收入的1.9%。
  二、黑龙江省邮政局按规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允许列支的数额在全省分配使用的办法为:各市、地邮政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市、地邮政业务总收入的1-3%。省邮政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减去各市、地邮政局提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汇总数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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