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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2]6l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21
实施时间: 2002-3-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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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地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认真做好案件情况的报送工作。各地稽查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查清案情、结案之后,向省局(稽查局)上报案件报告时,须同时抄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局认为需要保密的除外)。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接到案件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涉案企业的有关情况,在5日内按照《通知》具体要求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并填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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