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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
实施时间: 2002-1-22
失效时间: 2009-3-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0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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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商贸企业增值税进行纳税评估,是提高增值税申报质量和管理水平,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整个国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纳税评估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管局领导为组长,各有关科、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科、所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注重实效,共同做好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二、充实人员,协调配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纳税评估工作由各单位管理系列的纳税评估岗位负责。由于此项工作业务性强、责任重大,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决定着评估工作的质量。为此,各单位要及时选调责任心强、懂业务、擅分析的干部,充实到评估岗位。
  同时,要理顺与征收、稽查等方面的工作关系,形成有机配合、协调有序、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
  三、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纳税评估工作难度较大,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扎扎实实,稳步推进,保证纳税评估工作既积极主动,又周密稳妥地贯彻落实。工作开展初期,要侧重于纳税评估机制的建立和到位,本着由浅入深的原则,注重评估的质量和效果。要逐步积累评估经验,不断完善,促进我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和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各单位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原则规定,按行业测算本地区评估企业平均税负率(具体测算办法另行通知),并于2002年3月底前报市局流转税处。
  五、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流[2009]9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3-20
实施时间:200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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