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采集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1]21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9
实施时间: 2001-10-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4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全省国税系统报税、认证岗位工作人员的操作水平,保证金税工程数据采集的质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数据采集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采集操作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金税工程岗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税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采集操作要点(试行)
  第一章 认证子系统数据采集操作要点第一条认证子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应为所有一般纳税人信息,并与稽核系统保持一致。新增一般纳税人和变更企业税号必须进行审批和审核,不允许对购方为小规模企业或纳税号填写错误的发票进行认证。
  第二条 认证子系统包括正常认证处理和存根联补录两大功能。
  第三条 企业取得的抵扣联扫描仪不能识别的,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
  第四条 正常认证处理时系统自动默认认证所属月份。发票明文(发票七项关键数据)和密文扫描后自动认证,如认证相符抵扣联自动存入。如不能自动认证相符,系统进入人工校正处理界面,开始按照抵扣联发票票面实际内容进行人工校正。
  1.对于票面模糊人工无法辨认的,请选择“无法认证”或“取消”;
  2.如果按票面实际内容人工校正后,认证相符的抵扣联自动存入;
  3.如果按票面实际内容人工校正后,光标仍然停在密文区,说明密文无法解开,请选择“密文有误”;
  4.如果按票面实际内容人工校正后,光标停在明文区,说明明文与密文解密结果不一致,请选择“认证不符”。
  第五条 认证时认证企业纳税人识别和票面的购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的,系统提示“是否作为认证不符”?这种情况是企业拿错、开错发票,应该选择“否”,不予认证,发票退还企业。
  第六条 认证系统要进行统计审核,审核认证结果统计表和按认证时间统计的结果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对于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必须扣留,在传出前要按照发票票面信息再次进行审核,发票电子数据和发票票面完全一致方可传给协查系统,如不一致,应将原认证结果删除,重新认证。
  第七条 一个征收机关有多台认证机器,应将所有认证机器数据库进行合并,并将审核合并后的数据与每台认证机统计结果之和核对,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第八条 在进行存根联补录时,设定好发票报税所属月份(会计月)。如出现空白作废票、发票打印不完整、票面模糊等情况应按空白作废票进行补录,补录数据应写入软盘。
  第九条(暂无)
  第二章 报税子系统数据采集操作要点第九条每月必须将当月企业发行子系统新发行和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防伪税控企业信息及时录入报税子系统,应将原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信息和废企业信息在完成报税和稽核数据传出之后从报税系统删除,以保证报税子系统中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由于企业更换金税卡、金税卡重新初始发行、更改纳税人识别号等原因造成企业金税卡记录的开票信息不是整月的,在此类企业报税时必须列为特殊报税企业,在每月征收期报税之前,发行岗位人员应将特殊报税企业名单传递给报税岗位人员。对特殊报税企业的存根联要进行人工审核,确定企业整月的实际开票份数,磁盘中的发票份数应为企业实际开票份数,在报税审核时,传入发票份数应和企业实际开票份数一致。
  第十一条 报税人员人工审核时,询问企业报税人员专用发票统计表是否准确(统计表的起止时间、发票领用存)、企业抄税时IC卡和磁盘比对是否一致。如果专用发票统计表不正确,磁盘中的发票份数应为企业实际开票份数,按报税审核流程进行技术分析,正确处理,并进行记录。如果IC卡和磁盘比对不一致,应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并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报税系统在报税审核时,如出现报税不成功、磁盘份数大于IC卡份数、数据传入出现错误或异常、IC卡税额不能正常读出、IC卡损坏或丢失、报税系统异常等现象,要请技术人员分析处理,确保企业实际开出发票正确传入报税系统,并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要充分利用报税系统的统计功能进行数据审核:报税情况、报盘情况统计是否准确并进行分析;报税时间段统计、发票所属月统计是否准确并进行分析;本月应传出存根联总份数是多少。如有问题,及时报告,正确处理。
  一个征收机关有多台报税机,要在主报税机上将其他报税机数据合并,并审核合并后的数据是否准确。稽核数据传出时应审核稽核传出软盘数据和报税系统统计数据是否一致。如有问题,做好分析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 沈国税流[2000] 2000/4/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 浙国税流[2003] 2003/6/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 桂国税发[2000] 2000/12/1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 浙国税流[2001] 2001/12/2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合格证》发放 浙国税流[2000] 2000/8/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 辽国税—[2000] 2000/5/1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 皖国税发[2003] 2003/3/2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 浙国税流[2003] 2003/3/2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 浙国税流[2000] 2000/8/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 桂国税发[2000] 200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