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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1]16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9
实施时间: 2001-12-29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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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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