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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使用机动车管理IC卡的通告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0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4
实施时间: 2001-12-2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4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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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税源控管,规范我市机动车管理,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对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进行征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下:
  一、凡悬挂本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办理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时,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IC卡(以下简称IC卡)。没有IC卡的车辆应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IC卡。
  二、纳税单位、个人持IC卡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受理后在IC卡内写录相应的完税信息。符合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和IC卡,经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核后,办理免税、写卡手续。
  三、新购机动车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分)所的驻征点申报纳税并写卡。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过户、变更等事宜时,一并查验IC卡的完税信息,凡IC卡中无完税信息的,应通知持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录完税信息后,再办理车务手续。
  五、IC卡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IC卡遗失和损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补制。IC卡实行一车一卡,必须与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携带,以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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