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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统一银行代理居民购电储蓄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1]18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9-20
实施时间: 2001-10-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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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工商银行分行(支行)、供电公司:
  为适应银行联网代理居民购电储蓄业务的开展,方便居民用电交费及信息查询,现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统一电力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联发[2000]1号)文件中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电力时使用的发票格式进行修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电企业向采用银行联网代理购电储蓄交费方式的国网直供居民销售电力,自2001年10月10日起,一律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新版《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电力销售专用)》(以下简称“电力销售发票”),由代理银行储蓄所在收费时开具,并加盖现金收讫章。
  二、新版“电力销售发票”(电脑版,见票样),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发票联,发票联套印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规格为93.1mm×236.5mm,价格暂定为0.12元/份,待省物价局批准后,以批准后的价格为准,多退少补。各市、地供电公司要在9月25日前将辖区内所需新版“电力销售发票”的数量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在9月26日前将印制计划电传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三、原版居民购电储蓄“电力销售发票”可以在供电企业自办营业网点继续使用,待库存用完后采用新版“电力销售发票”;银行联网代理购电储蓄业务在新版“电力销售发票”未启用前可以使用原版“电力销售发票”。其他有关事项参照黑国税联发[2000]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电力销售专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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