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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1]9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3
实施时间: 2001-8-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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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地分公司模拟网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省移动通信公司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二、模拟网退网后,模拟网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确实不能收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以及黑国税发[1998]25号文件有关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模拟网退网过程中,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市、地分公司发生的补偿支出,经所在地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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