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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1]12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6
实施时间: 2001-6-26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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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务登记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的规定,为加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管理,省局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换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登记的企业范围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工资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商业、物资(流通)企业、私营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实行“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
  3.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二、登记附送的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6.《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旧证)。
  三、登记地点及时限
  1.哈尔滨(不含在哈中省直企业)、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所在地企业分别由其所在市级国税局办理;
  2.其他市、地企业由所在地国税局统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办理。省局不直接受理;
  3.本次换证时间为2001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四、登记程序
  1.企业申请登记企业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见附件),《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律用碳素笔填写,一式两份。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所在地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报省局一份备案,其他市地所在地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留所在市地国税局一份备查。
  2.退税机关受理登记出口企业按要求填好《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和企业公章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退税机关。《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内容填写齐全、表达准确、资料齐备,退税机关即受理登记。
  3.核发退税登记证退税机关受理登记后,应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对退税公式、退税方式、申报方式进行确认。
  4.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代码库。出口退税政策如有调整,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五、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等事项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登记。
  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在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签署意见,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并核发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2.注销登记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消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验证退税机关应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查验工作,对登记证的有关内容与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进行审验并确认。
  六、《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编号规则省局统一印制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统一贯以“黑国税进号”,号码为8位。
  前四位为本地区区位码,后四位为流水号。如齐齐哈尔市某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号码为“黑国税进字23020001号”。
  七、其他
  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2.《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纳税人遗失出口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退税机关并登报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4.对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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