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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10]2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10
实施时间: 2010-3-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70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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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对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理解不一致。为统一政策口径,现就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为支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省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规定对个人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予征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省局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21号),明确除国家统一规定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纳税。因此,对于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省局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文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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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sdhuyf0001   2010年8月3日
没有明确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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