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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业纳税人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1]11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8
实施时间: 200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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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开发分局、县(市)局:
  按照财税字[94]21号文件《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饮食业纳税人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国税发[2000]38号文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但对按《哈市地税局饮食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规定虽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但应查账征收并已报市局备案的新办的饮食业纳税人,仍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各分局可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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