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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森工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0]20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1
实施时间: 2000-1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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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森工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省地税局与省森工总局共同制定下发了《森工企业所得税汇缴若干问题管理规定》(黑地税联字[1999]第5号),从各地执行情况看,还存在忽视监管工作、成员企业不按期申报、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与地税机关之间纳税资料传递反馈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森工企业汇总纳税的管理,保障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强化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严格实行申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工作联系。汇缴企业、成员企业及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切实做好纳税情况反馈工作。
  四、认真搞好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汇总企业和成员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对申报不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省局将适时对森工企业汇总纳税情况检查。
  五、做好森工汇缴成员企业所属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未经审核认定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允许参予汇总纳税,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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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1996]57 199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