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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0]23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1
实施时间: 2000-12-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4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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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绥芬河市、杜蒙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办法》,提高认识,抓好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日程,主管局长亲自抓,讨会、征管、稽查、信息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及时监控欠税单位(人)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制定清缴计划和落实清缴责任,做好欠缴税金的日常管理。
  二、经省局研究,欠缴税金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县级税务机关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都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核实工作由县级局征管部门负责,核实后按规定的权限上报核准;对申请转为呆帐税金的欠缴税金,由地市局征管科管理,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及时下达书面的“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由省局征管处受理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及时下达书面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三、因为时间关系,呆帐税金的分类确认和核算工作要求2001年3月末结束,因此年未结帐呆帐税金余额仍按2000年呆帐税金余额结转。
  四、欠缴税金核算中使用的征管文书,“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由各地自行印制,“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由省局征管处印制。
  附件:1.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略)
     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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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 冀国税函[2001] 2001/11/28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哈地税发[2001] 200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欠缴税金核算使用申请 桂地税函[2001] 2001/1/1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冀国税发[2001] 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