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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1]5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8
实施时间: 2001-1-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3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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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局提出的工作要求,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管局长要亲自抓,征管、计征、执行、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欠税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情况的日常监控,做好欠缴税金的清缴、核算和管理工作。
  二、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市局决定,欠缴税金分类确认工作市区由各单位征管部门负责,县(市)局由各综合股负责;欠缴税金的监控和追缴工作由执行、稽查、计征(征管中心、税务所、乡镇分局)等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核算反映工作,由计征和征管中心负责。各单位上报的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核实工作由各单位征管部门负责,核实后对申请转为呆帐税金的欠缴税金,由各单位征管部门将《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及按规定应报送的有关材料,报市局征管处审核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由各单位征管部门将《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按规定应报送的有关材料,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征管处统一报省局核准确认。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单位必须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分类,将2000年底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进行确认。考虑到这项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在规定的时限内由一个部门很难完成等问题,市局要求,各单位以征管部门牵头,分别抽调执行、稽查、计征(计征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若干个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四、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省局的有关要求办理,对欠缴的税金要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对于已发生的呆帐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必须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计收滞纳金。
  五、此次呆帐税金、核销死欠税金确认工作从2001年1月10日起至3月15日前全部结束,各单位务于3月15日前将核实后申请转为呆帐税金的欠缴税金和申请核销死欠税款的申请表及附报的有关材料报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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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冀国税发[2001] 2001/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 冀国税函[2001] 2001/11/2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 黑地税发[2000] 2000/12/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欠缴税金核算使用申请 桂地税函[2001] 20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