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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联发[2001]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1-11
实施时间: 2001-1-1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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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交通局,省车购办,哈尔滨车购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车辆购置税代征期间暂不介入征收管理工作。
  二、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的骑缝处应加盖征收机关的名章。
  三、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应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交交警部门备查。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为:发票注明所支付购车款(含税)扣除17%的增值税款后的余额,扣除后如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按最低价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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