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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1]1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8
实施时间: 2001-1-1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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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省局制定了《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一项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工作。
  二、本规程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凡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的范围是: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
  2.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相同的国产设备除外;
  3.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判断不准或存在争议的,应通过省国税局征求省外经贸部门意见后再确定。
  五、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买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在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5.企业合同复印件;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抵免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的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六、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后,上报市级机关审批。市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县(市)
  局上报的资料起15日之内完成核实审批工作并上报省局审批。省局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七、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根据省局批准文件和企业填报的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可抵免的所得税额,核定该年度实际可抵免的所得税额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数额。
  八、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免税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可以延续抵免期限。如企业享受免征两年所得税的政策,在第一个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其可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在第二个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其可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十、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税的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十一、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策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十二、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十三、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每户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档案和台账。内容包括:购买设备年度、投资额、税务机关批准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和可抵免期限、本年度抵免税额、结转下年抵免税额等内容。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
  十五、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市、地局应在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将本地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经批准可抵免所得税的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十六、各地要加强对抵免所得税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申报不实的,将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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