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1]3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6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一[2000]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均可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的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
  三、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其他事项
  1.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得再继续弥补。
  2.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 桂地税发[2009] 2009/2/19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有关政策问 甬地税一[2002] 2002/10/24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0/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等5户外商 闽国税函[2004] 2004/2/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 内国税函[2014] 2014/7/1
关于申报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的通知 会协[2015]54号 2015/9/24
关于做好2012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资料报备工 2011/12/20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甬国税发[2008] 2008/7/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青国税函[2002] 2002/1/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 金地税政[2004]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