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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1]4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14
实施时间: 2001-9-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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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各地税分局从票据管理中心领购,并对答保险公司发售。《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填开票每册25份,工本费5.5元;机打票每包500份,工本费140元。
  二、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人寿保险业务使用的发票,按自印发票管理。原由保险公司自行印制的票据,自2001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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