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外[2001]3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0
实施时间: 2001-8-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1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我市部分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在从事公路货运业务中,按规定开据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由于格式和内容与增值税管理要求不尽一致,一些地方的国税局对使用“涉外专用发票”结算的公路货物运费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使用发票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自印带单位名称的“天津市公路货运专用发票”。
  二、各分局对申请自印发票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局涉外处审批。
  三、各分局要加强对申请自印发票的单位监督、管理,定期对自印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 2007/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4/1/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印制中国平安人寿保费发票的复 鄂地税函[2005] 2005/5/20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 青地税发[2013] 2013/7/26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式样的函 琼国税发[2004] 2004/9/22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税发票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 2010/10/29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 京发改[2012]10 2012/8/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公安厅 湘地税发[1998] 1998/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 桂地税发[2012] 2012/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 冀国税函[2006] 200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