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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1]4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7
实施时间: 2001-8-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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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天津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19号)中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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