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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有关涉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1]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5
实施时间: 2001-7-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营业税优惠政策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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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01]42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1]43号),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附列的162项收费项目中,属于营业税条例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项目,以及《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附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有偿服务收费的87个项目,均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转为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征收的营业税,按原行政性收费的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国库和区县级国库。
  三、对《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附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有偿服务收费的87个项目,收费单位取得的收入,其营业税的征免可按以下原则办理:
  1.目前已按营业税条例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仍继续依法征收营业税。
  2.由各公安派出所收取的“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收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3.除此之外的收费项目,自2001年7月1日起,第一年免征营业税,第二年减半征收营业税,第三年恢复征收营业税。
  四、按本通知规定对负有纳税义务的收费单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公安派出所除外),按属地征收原则,于2001年8月15日前到其所在地税务分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由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
  五、各收费单位使用发票,应以委、办、局为单位,到委、办、局座落地的地税分局办理“自印发票批印手续”,自印发票按程序批印后,由各委、办、局向各收费单位发放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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