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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审批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监[200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7-9
实施时间: 2001-7-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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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机关财口各处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我局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下发《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审批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审批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严格行政审批权限,强化监督制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形象,结合财政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行政审批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权力。
  第二条 财政行政审批权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指具有财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完备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体系。财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按照分权、制衡、效率原则,减少审批环节,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内部约束、互相制衡、领导负责、社会监督、督察检查的监督体系和权力制约机制,保证有效的监督管理。具体是:
  1.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审批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规范、具体和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明确审批内容和条件、审批程序和方法、审批权限和时限、法规政策和工作纪律,对审批事项的受理、认定、核准、批复等,进行科学规范。
  2.明确审批部门、人员的责任、权限。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操作规程和标准办理审批事项,重大审批事项和关键审批环节要建立集体决定制度;涉及几个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划分责任、权限,采取联审、会签等方法审批;审批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任何审批部门或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
  3.实行审监分离、审核分离制度。要按照一审一监、一审一核的要求,实行权力分解,审批、监察在职能、人员上要分开,部门与部门、人员与人员要相互监督制约,切实加强审批行为的内部管理和监督。
  4.坚持审批公开。除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审批事项,能公开的都要公开,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程序、条件、结果和纪律等。同时要设立财政行政审批工作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实行审批人员轮岗位和回避制度。审批人员都必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不应长期固定于一个岗位。审批人员与被审批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或与被审批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有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审批项目回避。
  6.审批人员的责任追究。对违法审批或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审批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 加强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审批工作自查。主要内容:检查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市局定期组织财政行政审批工作的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听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查阅行政审批案卷及有关文件材料、工作记录等;检查审批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和监督制约机制配套情况;检查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和审批岗位人员配置、分工情况;征求、了解被审批项目单位对审批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市局监察室是财政行政审批的监督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行政审批管理和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1.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行政审批行为不当或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督察和处理;3.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情况综合、工作调研和有关信息反馈;4.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财政行政审批工作的责任划分行政审批事项主管局领导对财政行政审批工作负领导责任;行政审批事项部门领导对行政审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察部门对行政审批权监督管理负组织协调和督察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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