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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邮政储汇局统一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1]6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12
实施时间: 2001-3-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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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津市邮政储汇局《关于市内邮政储蓄代扣储蓄利息个所税统一缴纳的函》,鉴于天津市邮政局进行体制改革后,原市内六区的邮政储汇分局分别改名为天津市邮政储汇局第一至第六营业部,行政上隶属于天津市邮政储汇局管理,已不具备扣缴义务人的资格。为此,经研究,同意上述营业部以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为扣缴义务人,统一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2月份起,代扣税款的申报缴纳工作统一在红桥区国家税务局办理。请尽快办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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