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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外[2001]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6
实施时间: 2001-3-6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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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到退还增值税款的税务处理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免税目录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如果企业将设备的进项税已计入设备原值并计提了折旧,应将所退增值税款从该设备原值中全部转出。并按照减除增值税税款后的国产设备净值,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将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将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出口退税款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计入未分配利润,应计入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项下。
  二、关于企业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净损失的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处理后的净损失以及冷背产品降价损失等,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应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三、关于企业发生预提费用的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对已经预提的费用和准备金(如水电费、第四季度贷款利息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凡是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及时支付,并能提供有关支付单据证明的,可以在不影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下,对企业上述预提费用年终余额不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取暖补贴的税务处理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房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住房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如每个采暖季发放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以及按月分级别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交际应酬费的计提标准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5‰。
  六、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企业按照规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其适用税率预缴。
  七、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八、企业出口商品贴息的税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999年和2000年的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问题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所得税款(不含雇主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款不计入经费换算机构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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