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2-12
实施时间: 2001-2-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4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0号),市财政局与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促进我市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科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且部门制定的《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0]6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为资助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一)被认定为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项目;(二)对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并属于市级重点新产品的高新技术专利申请(包括申请外国发明专利,下同)项目;(三)购买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专利技术;(四)列入市重点科研、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专利示范项目和专利工作的试点企业;(五)专利信息网络技术。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方式:
  (一)部分资助。对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购买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专利技术的,对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购买费用,给予部分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部分专利代理费。
  (二)全额资助。对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并属于市级重点新产品的高新技术专利申请项目,资助全部专利申请费和第一次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一)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随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二)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和全年相关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资金领导小组审批;(三)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办理有关资金划拔手续。
  第八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条件:(一)申报的企事业单位须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申报的,申请人须是我市常住居民;(二)购买知识产权,申请人须出具有关经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专利征书或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征明,并有合理的定价;(三)申请人需持有科研单位在开发专利技术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方面的财务报告;(四)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银行单独开设账户,并具体负责资金的划拔与调度;编制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送资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申请人在取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后,应定期向资金领导小组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资金领导小组有监督和检查申请人资金使用情况的权利,对擅自将所拔资金用于非正常用途的,资金领导小组有权追回所拔资金,并取消该申请人以后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监管企业 陕国资法规发[2 2011/9/2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农业执法[农机执法]专项资 苏财农[2015]54 2015/4/9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 沪国资委法规[2 202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 桂财企[2013]11 2013/4/1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贸服务专项资 甬贸局服[2013] 2013/11/7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的通知 中评协[2023]14 2023/8/21
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国办发[2015]17 2015/3/25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 法释[2021]11号 2021/6/3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大连市新 大财企[2017]60 2018/8/3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粮油质 201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