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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1]6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0
实施时间: 2001-1-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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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自1999年4月我局接管中央驻津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以来,市局就征管工作进行了分工,相继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制定了有关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纳税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企业所得税在征收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继续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要切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健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充实征管人员,认真贯彻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法规,并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
  二、各单位要在加强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的基础上,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别是对税源大户、长期亏损企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中要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所[2000]32号)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及时向市局报送检查情况总结。
  三、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津国税所[1998]1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驻津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31号)规定,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监督管理,认真受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汇缴的纳税申报,切实做好审核及纳税情况反馈工作,加强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
  四、各单位要按照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0]127号)规定,加强税前费用扣除的管理。
  五、严格执行企业的财产损失审核制度。对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要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48号)规定执行。对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必须有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征明。对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按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11号)执行。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60号)规定执行。
  按要求建立审批台账,逐年进行审核。在审核纳税人亏损弥补时,必须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
  七、严格控制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纳税人上缴管理费需有国家税务总局或市局的批准文件,并依据文件批准的额度税前扣除,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63号)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要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辅导,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组织税款入库或退、抵手续。
  九、认真贯彻行国家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减免税范围,放宽减免税政策。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受理其减免税申请。减免税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规定执行。各单位要每年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成免税条件或骗取减免税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并追补税款。
  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是国家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而出台的政策,为此,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0]24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62号)规定执行,要及时受理符合抵免政策的企业纳税人的申请,逐级审核,遇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请示,不得擅自抵免。
  十一、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金融保险企业的就地监缴工作,不得丢、漏、跑户。严格执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20号)规定,除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需经市局同意后在分行或分公司一级统一调整外,其他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均在支行或支公司(办事处)进行调整。
  十二、严格控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户数,对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0]63号)规定的范围、应税所得率执行。同时督促纳税人限期建账。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立即纠正,及时进行清算。力争2001年以前将核定征收办法改为查账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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