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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社[2000]2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11-30
实施时间: 2000-11-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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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局:
  现将《天津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天津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
  卫生事业是政府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而实行的具有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为了明确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的职责,规范资金补助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加强卫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原则
  (一)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事业改革,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低于同期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三)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医疗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四)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全额核拨;公务费按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任务和工作需要及完成情况合理安排;房屋大型修缮和大型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按项目论证意见核定。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对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包括市级、各区县卫生防病站、结核所、职业病防治院、健康教育所、妇幼保健院(所)等。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经费补助的项目主要是: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其他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疫情处理;政府指令性计划免疫;政府指导性计划免疫;与健康相关产品、药品的检测检验;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与预防;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监测与控制;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预防;预防医学应用研究;妇幼保健工作;健康教育;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卫生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等。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标准定额采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编制内人员补助定额和按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确定的综合补助定额。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重大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补助。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经费
  1、补助范围和内容
  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研究、专业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对情况特殊的医疗机构,如精神、传染等部分专科医院可采取定额补助与定项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要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举办的社会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主要是根据社会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
  2、补助经费核定方法
  房屋设施大型修缮和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备选库,根据轻重缓急程度、立项顺序逐年安排。有资金回收能力的项目也可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方法。
  对大中型医疗机构临床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研究予以补助,以提高疾病诊疗水平,促进临床医学发展。通过公开招标、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后立项,按项目予以资助。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确定。
  医疗机构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质,由国家另行规定。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扣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数额按照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单位服务量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
  社会卫生组织的定额补助根据完成的社区人群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等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财政补助。具体核定可采取编制人员、单位服务量与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综合补助定额,由同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社区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量包括:预防接种人次、母婴保健人数、健康教育人次等。
  (四)其他卫生事业机构经费
  其他卫生事业机构包括卫生科研院所(含医疗机构内的科研院所)、托幼院所、学校、后勤服务部门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定额或定项补助,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发展建设支出等。
  其他卫生事业机构在从事卫生检验、科技开发、咨询、招生、培训及学术交流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卫生事业发展。
  三、基本建设投资
  卫生事业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可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
  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按现行项目审批权限,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他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建设资金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私立非营利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和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
  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各级政府视可能,安排必要的专项投资,对卫生事业发展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进行扶持。
  四、政府补助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计划、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对卫生事业财政拨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卫生局颁布的上述制度的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财政资金。
  (三)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的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由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四)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五)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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