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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0]1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2
实施时间: 2000-11-22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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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二、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须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审核后,符合文件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以书面形式(样式附后)通知企业予以确认。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附齐相关资料上报市局,由市局再上报总局。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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