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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二[2000]3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6
实施时间: 2000-1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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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2000]10号)精神,现将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认定登记。认定登记程序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科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市发字[2000]第090号)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在《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上加盖“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登记章号01)”后生效。涉外技术合同(包括境外技术合同、技术出口合同)统一归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管理。属软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须先由软件行业协会审核,并加盖印章。
  二、各类技术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市科委制发的标准格式文本。涉外技术合同为外文合同的,为便于规范管理,审报单位应按统一标准格式文本,将主要条款译成中文填报,同时附上外文合同,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经上述认定机构认定登记后,应持技术合同、《技术贸易证书》和技术认定登记证明,向所属的地方税务分局提出免税申请。
  四、各地方税务分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市局有关处室审批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凡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科研单位(包括中央驻津、市属及民营科技企业)、高等院校从事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其合同认定办法及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方税务分局、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对单位、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要严格把好审批手续关,对经审核不符合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认定和办理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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