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二[2000]4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0-1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0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按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
  二、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在今年底前尚未结转营业收入部分,即2000年底“预收帐款-有价电话卡”科目积存的余额,自2001年1月至2002年底分期均衡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账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0:00:00
实施时间:0:00:0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 黔地税发[2005] 2005/10/1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 黔地税发[2001] 2001/3/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 京地税营[2009] 2009/7/15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 云地税一字[200 2004/7/19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10]13 2010/2/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联社 内国税流字[200 2000/6/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 浙地税一[2000] 2000/1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问 鲁地税函[2001] 2001/6/2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 渝国税发[2000] 2000/8/10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 财税[2013]82号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