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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二[2000]4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0-1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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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按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
  二、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在今年底前尚未结转营业收入部分,即2000年底“预收帐款-有价电话卡”科目积存的余额,自2001年1月至2002年底分期均衡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账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0:00:00
实施时间: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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