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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6]1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8
实施时间: 2006-3-28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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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消费税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内部人员培训和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认真做好新增消费税税目涉及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调查工作,做好消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相关工作。
  三、对生产同一税目不同子目的消费税产品,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以前,对护肤类化妆品暂不征收消费税。
  五、做好停征消费税企业的清算工作,对停征消费税的纳税人,要限期缴清欠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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