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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起步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0]39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0-7-20
实施时间: 2000-7-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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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缓解燃油涨价对出租汽车运营带来的影响,促进我市出租行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起步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价安排
  (一)大发类型(排气量在1.0升以下)出租车起步价调整为4公里以内5元。4公里以上至10公里区间每公里加收1元。
  (二)夏利类型(排气量在1.3升以下)出租车不论是否安装空调,起步价一律调整为3公里以内5元。3公里以上至10公里区间每公里加收1.20元。
  富康出租车起步价调整为3公里以内5元。3公里以上至10公里区间每公里加收1.60元。
  (三)桑塔纳类型(排气量1.6升以上的)出租车起步价调整为2公里以内5元。
  2公里以上至10公里区间每公里加收2元。
  (四)以上各种车型超过10公里后,每公里加收50%返程费。
  二、上述价格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自发文之日起,客运出租汽车司机到市技术监督局计量所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在调整计价器的同时更换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四、调整计价器的收费标准为每辆车70元(含二个标价签,每个0.50元,共1元)。
  调整计价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核定收费标准,禁止超标准、超范围、重复收费。
  五、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充分理解、接受新价格。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新价格,擅自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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