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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5]8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5-12-30
失效时间: 2010-3-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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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并报送《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发票发售岗凭审核过的《申请表》发售专用发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工作。主管国税机关要制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操作规程,并将这项工作落实到相应岗位和具体人员。
  附件: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申请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款申请表
  内容项目  栏次  企业填报  主管税务局审核  期初预缴增值税余额
  1  本期纳税申报已抵减税额
  2  尚可抵减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3  本次增购专用发票应预缴税额
  4   本次增购专用发票抵减税额
  5  本次增购专用发票差额预缴增值税额
  6  缴款书号码
  7  期末尚可抵减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8(第6栏无数据时)   0      期末预缴增值税余额
  9(第6栏无数据时)
   注:1、第5栏与第6、7栏不能同时填写;
  2、第1、2栏只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首次增购专用发票时填报;
  3、本表第3栏数应与上期第8栏数一致;
  4、“期初预缴增值税余额”栏与上月最后一次填报本表的“期末预缴增值税余额”栏一致;
  5、本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
  企业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
   签   章                          负责人签章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浙国税函[2010]12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7
实施时间:20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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