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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5]8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5-12-27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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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项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对福利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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