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6]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31
实施时间: 2005-7-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9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69号)的精神,现对我省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如何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注册登记联或报税联),无论是机动车销售单位或是消费者原因,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的要求,选择市地级及以上公开发行、发行量较大的报刊刊登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内容的遗失声明。
  二、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登记备案时,必须携带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存根联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必须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原件,开具与其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写入备注栏,注明遗失补开四个汉字。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 苏国税函[2006] 2006/4/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软件[税控]3号补 2014/6/3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 川国税函[2006] 2006/4/2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 深地税发[2006] 2006/3/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 粤国税函[2002] 2003/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 穗国税发[2006] 2006/9/2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 穗国税发[2002] 2002/12/23
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7/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 京国税函[2006] 2006/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