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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5]3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5
实施时间: 2005-5-25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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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挂失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单位或纳税人姓名、车辆类别、型号、牌照号码、遗失凭证号码等。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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