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5]2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4
实施时间: 2005-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应由宁波市级或省级有计量认证资格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二、草饲料、酒类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酒糟,可免予报送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桂国税函[2002] 2002/3/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京国税发[2004] 2004/9/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 豫国税发[2000] 2000/3/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 皖国税函[2000] 2000/1/2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儋州永茂实业有限公司饲料产品免征 琼国税函[2003] 2003/6/1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 津国税流[2003] 2004/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第二批饲料征免增值 黑国税函[2002] 2002/4/2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2] 2002/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认定问题 闽国税发[2004] 2004/1/1